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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清算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2-11-17    作者:王振兴律师
在审判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相当一部分的民事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不配合,认为帐目和财产均在自己手中而不主动配合进行帐目清算,而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合伙帐目明晰,事实清楚,直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合伙利润,分割合伙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又因为双方对合伙开支帐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帐目与合伙盈余无法查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有一部分意见主张,因为合伙未进行清算,帐目无法查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有一部分意见认为,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原本就是希望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合伙盈余财产和帐目进行审查,然后再进行债权债务以及盈余分配,既然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法院主持合伙清算,那么以合伙未清算为由直接在审查立案阶段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合伙帐目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而以合伙未进行清算、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利于保障合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倘若一方当事人仅仅因为疏于参加管理,或者在最初原本比较信任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制度,而另一方当事人早有预谋的恶意侵占对方的合伙财产,故意销毁或者遗失合伙帐目材料或者干脆把账目搞乱、拒不交出合伙帐目,那么将导致一方当事人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所付出的代价也未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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