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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须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丁敏律师
 签订合同须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公司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导致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它往往是由于公司外部的合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公司主体及其员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则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公司交易的法律风险防范应尽量在订立合同之前完成,并落实于所签订的合同当中,该环节的风险防范是最有力的防范,也是最根本的防范。
签订合同时需注意:
一、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哪些地方?
1、采用书面的形式,更为具体明确。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好在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根据公司业务情况,主要合作单位,与老师签订相关合作协议,须将其身份信息备案。)
2、考察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走访其相关的商家,了解其履约的能力和信用。(可以通过律师资信调查,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其资信情况)
 3、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些非法人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或者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可以在授权的营业范围之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法人承担。(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复印其相关的营业副本)
    4另外,对一些法律明确需有营业许可证或特种资质才可进行的事项,应审查营业的资格证书。
在此基础上还要了解对方的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住所、主要业务范围、现在的供货来源、市场分布、收付款习惯、银行基本账户、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基本情况。如果是公司性质的,还要了解公司的性质,以及发起股东情况、股东结构及其历史变化等情况。
    5、须注意合同的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能同企业的科室、车间、部门、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主体签订合同,否则,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6、签订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7、设立分公司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分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分公司有股东并分红明显有违公司法规定。
    8、相关业务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部门经理审批、分管副总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付款。
二、合同名实不符的法律风险
   明确合同性质也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与条件,实践中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合同名称、内容、性质不相一致的情况,张冠李戴,如某些合同名称为“经销协议”,实际内容却是代理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易发生纠纷,诉到法院,解决起来相当困难。
三、合同用语不当的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对合同的用语要求是具体、详细和尽可能明确,准确反映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些合同的用语含混、模糊、内容矛盾,看似有约定,实际无内容。比如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发生争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
另外应注意法律术语应准确,注意区分。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订金”(是否冲抵其相应的款项)代替“定金”(定金条款保证其合同履行,作为合同履约条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四、货款支付或合同结算时需注意:
  1、货款支付建议通过转账进行,且保留转账凭证原件;(合同到期时,合同一方应付相应款项时,应当就相关账目派专员进行对账,以确认债权。)
  2、建议前期支付一定费用,后期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余款。(前期支付费用,视合同履行效果再支付余款。)
  3、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明确,结算方式也应当明确,比如几个工作日 内付款,并进行结算。
  4、对于用物资顶账的,应当明确什么物资,什么价格,是否履行评估手续等。为防止因结算缺乏导致的风险,在给付货款时应明确给付金额,履行时间、履行地点。
五、产品的质量标准(适用较少)
  在购买产品时,现实购买活动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约定过于简单、笼统。比如“某产品符合部颁标准。。。”质量瑕疵、质量缺陷的合同风险首先来自于对质量标准的约定不明确,所以在合同质量条款中,应明确标的物的制造标准或交货验收标准,有些样品应封存好样品。
六、合同救济方式(管辖地尽量约定于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这两个条款与合同争议发生后,当自救措施不足以挽回合同损失,需寻求法律救济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金条款设计,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明确金额和计算方式。如约定过高或过低,才由法官自由裁量。在违约责任中,一般常见的写法为“按《合同法》规定执行”,这种约定实际等于未约定,当发生争议时,据此约定难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合同违约金应当约定合同解除情形,多少工作日内未支付货款,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仲裁或诉讼时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方法,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但在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上,各有利弊。比较而言,有这样几点值得注意:一是仲裁程序简单,一审终结;而诉讼程序复杂、漫长、成本较高,二者选择上应做比较。二是两者不能同时选择。三是仲裁应约定仲裁机关、仲裁地点诉讼明确管辖法院,这样才能避免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造成诉讼、仲裁方式选择不当而造成的合同救济风险。
七、应对合同格式条款
 1、征对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尽到征对格式条款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2、格式合同提供方设定的一些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全力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合同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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