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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军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孙晓军,男,汉族,19881229日出生,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上诉人孙晓军,因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所以作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正是这一法制精神的体现。
本案中上诉人孙晓军正是在其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这一点可以从证人张某强、刘某、孙洮林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玩族世家网吧的监控录像资料中得到充分证实。而一审在认定本案系被害人张某某寻衅滋事引起的同时,却又认为被告人孙晓军没有采取理智措施化解或依法处理事端,而是在双方纠缠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至被害人死亡,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试问一个涉世未深的青年,在被人勒住脖子从“玩族世家”网吧一直拖拽五六十米并连续殴打辱骂和打电话叫人威胁将上诉人拉走的情况下,处于急度惊恐害怕的上诉人,如何采取理智措施化解或依法处理事端?
本案上诉人正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继续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而被迫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试问如果上诉人被被害人叫人用车拉走,那么谁来保证上诉人的安全?谁又为上诉人的安全负责?
本案上诉人在身处危险的情况下,情急之中也只是掏出水果刀捅了被害人一下,在被害人将上诉人放开后,上诉人也只是迅速的逃跑回家并没有继续伤害被害人。从上诉人捅刺被害人的部位来说也不是被害人的要害,只是由于各种机缘的巧合,才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因此,上诉人并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为了摆脱自身安全受到的危险,才采取了正当防卫的手段。
二、被害人张某某被耽误抢救也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
被害人张某某的朋友刘某(本案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说明:“由于对路况不熟,我打听着路人将他送到了中心医院,并和一个路人一起将他抬到了医院里,抢救了半个小时,张某某医治无效死了(见卷第21页)”。应当说从案发地到中心医院短短的几公里,又是在深夜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张某某能够被及时送到医院抢救,现代的医疗技术也是能够挽回张某某的生命的。但遗憾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朋友对道路的不熟悉,耽误了抢救被害人张某某的时间,这也是导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关于这一点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没有查实,上诉人的辩护人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已向一审法院要求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晓军在主观上没有主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判决其有罪,与我国刑法鼓励人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精神相抵触,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
为此,上诉人肯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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