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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的民事诉状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宋飞律师
原告:向统或,男,198397日生,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凉水井一组055号。
第一被告:长江轧钢厂,地址长江中学旁。
主要负责人:陈XX
第二被告:陈XX,男,59岁,福建长乐人,系长江轧钢厂生产管理人员。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987元(扣除二被告已付24600元医疗费)。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如下:
201046上午9时,原告向统或在第一被告长江轧钢厂扎钢车间修理机器时被第二被告操作失误致左手压伤,伤后被送往武汉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食、中指多节段性离断,左食、中指骨粉脆性骨折。62日,经司法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多次向二被告提出赔偿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二被告不愿意给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且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为原告主持公道!
 
 
 
 
 
 
 
 
 
 
此致
黄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统或               
                                    〇一〇年六月十一
 
 
附:各项索赔数额计算表:
医疗费赔偿金:24600元(已付)
误工费:17177元(按一年计算)
护理费:2000×0.5=1000元
交通费:2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0×16=800元
必要的营养费:2000元
残疾赔偿金:20×5035×30%=30210元
康复费:500元
后期治疗费:2500元
合计:79987
 
相关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二被告未签字)
        用工证明(证明原告在二被告处劳动用工关系成立)
        安监局询问笔录(证明二被告侵权)
        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原告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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