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口子女落户为何有法也难执行?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如果不向村委会交纳1万元计生保证金,子女就不能随女方落户在女方所在村委会。这种村规民约是否违法?
律师认为,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女方的子女随她落户符合政策规定;村规民约不能大于国家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不能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这是村规民约对全体居民有约束力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它必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而女方所在村的村规民约,已侵犯了女方的子女的人身权利。
国家发改委在2001年下发了《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通知》,其中规定,不能借办理计生指标之机收取保证金或押金。而女方所在村收取计生保证金,与国家法律相悖,物价部门也没有核准这一项收费。如果有村委会收取此项保证金,那肯定是违规乱收费,村民可以将收据的复印件寄给当地计生部门或物价部门举报中心,由他们据此进行查处。
2003年9月1日,公安部又出台了“30项便民措施”,其中一项是: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根据我们反映的情况,反映问题的女方所属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对村委会的做法采取的是默许的态度(其考虑的是防止外来流动人口超生,一旦落户,查出有超生,计生办怕难咎其责),而村委会一直为孩子为什么不随男方落户,非要随女方落户又不肯交保证金而纠结。对此,我们要求女方提供小孩不能随男方落户的证据材料,结果发现男方系武汉一破产企业的集体户口,当地公安派出所已明确表示无法为此类人员的子女办理落户手续(据我所知,武汉市对外来户口的子女落户问题也控制很严),而黄冈的公安派出所(即女方所在地)则表示愿意接收,但是街道办事处基于村委会的强硬态度,一直不肯为其向派出所报送落户材料。一直纠结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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