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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法院附设ADR的角度谈诉前联调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诉讼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美国法院;ADR;诉前联调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诉前联调工作机制以其便民、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在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形势下,诉前联调的进一步完善意义显得更加重要而紧迫。笔者试图以域外美国法院附设ADR的经验来考察完善诉前联调,管窥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ADR制度概述

  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缩写,可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概念源于美国,原来特指美国现代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由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发生争执的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当代ADR运动起源于美国,ADR是美国的法院为应付诉讼爆炸局面而创造的纠纷解决方式。ADR已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当代法律发展的一大趋势。

  随着ADR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存在着多样的ADR形式,从主持纠纷的解决主体来看,ADR主要可分为:1、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主要包括由民间自行成立的纠纷解决组织,或者是由政府主导的民间纠纷解决机构。如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和日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等;2、国家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如劳动争议仲裁和消费者协会调解等;3、法院附设ADR (又称司法ADR),依专门的程序规定进行,或在法院主持下的纠纷解决制度。如美国各种法院附设的ADR。按上述分类,人民调解应当属于民间团体ADR,而诉讼调解可类归为司法ADR。

  二、美国法院附设ADR的发展简述

  当今世界各国的ADR不断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但大都形成了多重方法结合的复合形式,在现代商事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使用。每个国家的ADR发展又是不同步的。美国的ADR运作方式从一个实践探索到上升为法律,从法院到当事人,从产业界到理论界的支持,形成了一个自治性与强制性手段并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美国部分联邦法院开始尝试建立法院附设ADR。到了1990年,美国联邦议会出台了《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和推广ADR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堪称美国ADR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这次改革被称为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基础性的改革”。该法令要求美国的所有的联邦地区法院制定改革计划,即“减少费用及延迟计划”(expense and delay reduction plan)。为此,美国各个法院都把ADR作为改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美国联邦法院开始大规模地推广应用法院附设ADR。美国法院附设ADR实质上已经为美国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广泛地融入现代的司法结构中,不仅如此,大量的替代性方法是通过立法程序创立起来的,从而使当前解决纠纷的替代方法制度化这一趋势得到强化”。

  三、美国法院附设ADR的主要程序

  美国法院附设ADR以其多元化社会结构为基础,将部分司法权附条件地委托给某些地方性或专门性机构进行处理,同时也保留法院对它们的司法审查权,它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成为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

  1、法院附设调解

  美国法院附设ADR的主要程序之一的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运用协商的方式,在中立第三人(调解人)的帮助下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分为强制和非强制调解。一般而言,对于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或简单纠纷,以及其解决必须借助其他已经设立的ADR机构及专家的专门性纠纷,法院可以把调解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除此之外,其他类型案件,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提出调解或由法院提议调解但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拒绝该提议。

  2、法院附设仲裁

  法院附设仲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它接近于诉讼程序,是由中立第三方主持,为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事实发现程序,进而解决争议,形成无拘束力的裁决,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此外,仲裁是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进行的,法官可以依职权取消仲裁。一般说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如为要求赔偿金钱损失且数额在一定金额以下,而又没有非金钱赔偿的其他重要请求,则均适用法院附设仲裁。如密西根州西部区的法律规定,所有诉讼标的额不超过l0 万美元的案件必须由仲裁解决。

  3、早期中立评估

  法院采用早期中立评估一般是在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开始审理准备之时。在该程序中,在与案件内容有关的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评估人面前,双方当事人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张,评估人经研究后表述其意见,这种对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各方理由强或弱的中立性评估,对当事人达成和解,节省诉讼费用有着积极意义。进行早期中立评估的案件可为合同纠纷、人身侵权纠纷、反垄断纠纷以及证券纠纷等。

  4、聘请法官

  这种程序是在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下,由法院指定一名裁定者,通常是退休法官。由其主持一个与正式审判相似的审理过程,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并由聘请法官作出一个包含事实判断与法律根据的判决。由于当事人事先有受其约束的约定,因此可作为终局性的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四、美国法院附设ADR对完善诉前联调的启示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借鉴美国法院附设ADR这一发展趋势及其所揭示的意义和价值,对于丰富发展诉前联调这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强化司法主导,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法院附设ADR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司法化倾向,有着比较明显的司法权性质。法院附设ADR的多种程序通常都是根据个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穿插灵活运用。纵观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由于处于起步阶段,也缺乏经验可资借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联而不紧,动则乏力的问题。因此,可进一步强化法院的主导作用,采取一种或多种解决方式处理纠纷,尝试采用“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仲裁”和“返聘法官”等新颖多样又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程序,进一步增强法院对案件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二)实行调审分离,规范调解程序

  在美国许多地区,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助之前,必须尝试ADR中的一种或多种程序,并把它作为提起诉讼的一个必要条件。如美国有些法院设立的“法院强制调解”制度,要求首先利用调解解决争端,若调解不成,再行起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进一步规范发展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可以实行适当的调审分离,制定调解程序规范,并确定强制适用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程序规则。从而不断提高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防范虚假诉讼,确保调解协议合法

  诉前联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虚假诉讼带来了可乘之机。近年来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例如广东法院从2001年至2009年识别的虚假诉讼案件940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76 .4%。对此,可借鉴美国法院附设ADR程序中的“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吸收一些权威专家对一些纠纷进行评估,或者通过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等中立的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识别,形成一个防范虚假诉讼的联动格局,促进防范虚假诉讼社会联络机制建设。

  (四)加强立法工作,构建司法ADR制度

  美国法院附设ADR大规模兴起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美国国会和政府不断制定法律和法令推广ADR机制的应用,对ADR制定了特别的程序法或法院规则加以规定,从而大幅度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我国目前有关司法ADR制度的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应勇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法机关逐步对司法ADR制度进行立法,建立健全司法ADR制度,进一步规范诉前联调工作机制,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

  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加快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正处于多发期,这些都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司法ADR制度,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动力支持。




【作者简介】
刘新发,单位为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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