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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解读:不真正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五】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物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造成财产损失50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甲、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①对外,它与连带责任没有区别。丙有权要求甲、乙单独或者共同赔偿50万元。对内,它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三:(a)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甲)。(b)追偿权是单向的,即乙对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对甲追偿;而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不得对乙追偿。(c)全额追偿,而非按比例追偿。即乙对丙承担多少责任,就可以向甲追偿多少。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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