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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申请撤销裁决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仲裁法解释》第18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法解释》第20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70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58条,《仲裁法解释》第18条,第20条

解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应当掌握

1.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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