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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公共秩序保留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共秩序保留

(1)《民法通则》第150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诉讼法》第266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法律规避

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案例1:19世纪末在法国发生的鲍富莱蒙案。鲍富莱蒙的妻子试图与丈夫离婚,但是当时法国的法律是禁止离婚的,因此鲍富莱蒙的妻子申请加入了德国国籍。当时的德国法律是允许离婚的,因此,鲍富莱蒙的妻子在德国提起诉讼,德国法院判决离婚。之后鲍富莱蒙的妻子和一个罗马尼亚人结婚,然后以德国人的身份又回到法国。鲍富莱蒙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他的妻子的婚姻无效。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以法律规避为由,判决其妻子与罗马尼亚人的婚姻无效。

案例2:1922年法国的佛莱案。在该案中,佛莱及其妻子均为意大利人,由于当时意大利法律只准“分居”,而不准离婚,佛莱之妻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关于离婚的限制,达到离婚的目的,便归化为法国人,并在法国提起离婚诉讼。最后,法国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并没有因为佛莱之妻规避了意大利法律而认为其行为无效。

《民通意见》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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