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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适用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法能否改变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调整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和谐和稳定,颁布之日后,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有些观点甚至争锋相对。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用人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完善了市场经济体系,但由于本法涉及的各方主体所站角度不同,广大人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不够,加上其他的一些因素,导致了劳动合同法在解读时的巨大差异。正是由于各方解读的差异,而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产生各种新的矛盾,这部大家都高度关注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待以解决。

一、劳动合同法的产生

建国后,随着固定工制度的普遍实行,到80年代初劳动合同立法已经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其间颁布了大量的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都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此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系统地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适用范围、内容、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形及其法律适用,为以后《劳动合同制法》的颁布与实施度奠定了基础。

虽然《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劳动法只是一个基本法,对劳动合同的细则方面没有做出详细的调整,因此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显得尤为必要,为了更加明确地调整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关乎亿万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2006年12月24日,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并做出大幅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二审。按照立法进程,草案进入三审。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域外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情况

俄罗斯与秘鲁的法律都保护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匈牙利、利比亚、越南等国规定则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现代劳动合同有三种模式:(1)在劳动法典等劳动基本法中将劳动合同单列一章或一篇,如法国、日本、加拿大;(2)制定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项法规,如意大利、比利时等;(3)少数国家仍然沿用民法的合同法,或者按普通法有判例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如英国、美国等。

三、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未得到有效发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率低下

一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建筑业和服务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与其他行业相比较相对较低。由于人员流动频繁,劳动者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没有劳动合同,就很难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发生劳动纠纷后往往举证困难。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得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难以确认,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和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者工资报酬权利、参加工会组织和参与集体协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权利、社会保险权利等等,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很复杂。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用为员工缴纳保险、就可以不实行带薪休假、在辞退员工时不用补偿或赔偿。有些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短期化

劳动合同短期化,会使劳动者缺乏职业稳定感,使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且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劳动者易形成混日子的心态“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积极性自然也不会高。长此以往不仅给用人单位的发展带来伤害,而且使劳动者的流动性大为增加,增加了人口管理的难度。许多用人单位为减少解雇成本,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一个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基本实行一年一签。这样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容易使劳动者失去长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思想。从表面上看用人单位虽然暂时得到了经济上的利益最大化,但是从长远看来失去了单位发展的根本得不偿失。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平等

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常常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有些用人单位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某些法律条文实际操作困难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较难

《劳动合同法》中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实际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并不高。究其原因是因为有些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规定,以达到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有些用人单位通常故意与劳动者在第九年时解除劳动合同;利用公司的分离、分立,让原单位的劳动者与新分离、分立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达到使劳动者无法连续工作满十年;注册两家或者多家独立的公司(公司名称上让人误以为是属于同一个总公司或母公司),在第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换签(即让A公司的员工与其名下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的员工与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而两公司员工还在原公司上班。);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工资实行个人领取制度,没有银行走账,没有资金纪录,导致劳动者很难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集体合同规定范围较窄

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总工会的推动下,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得以迅速展开。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制度的推行,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集体合同的实施范围过窄,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依然停留在企业一级,对于企业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集体合同没有规定,虽然近年也有一些地方对此进行尝试,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3、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通过设定约定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者无力赔偿来变相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与此同时,劳动法对约定违约金条款过于原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当前就业环境很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4、规避义务滥用“劳务派遣”

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许多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就业。但劳务派遣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突出。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待遇却比原来低;有的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减轻自身责任;还有些劳务公司运作不规范,从提取高额管理费,克扣或者拖欠劳务工资,甚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监管部门的职能未得到最大发挥

部分地区的劳动监管部门往往是被动监管,主动出击的力度不大,频率不高。一般有争议了才去监管,没有争议就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很少进行实质上的监管。

(四)劳动合同法奖惩机制难以得到保障

用人单位强势,劳动者弱势,即使出现争议劳动者想进行诉讼,由于诉讼的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最后往往只能以让步的形式来了结双方的劳动纠纷。很多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遭遇了劳动争议时,因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无法保障自身权利。对于钻法律漏洞故意规避自身责任的用人单位,惩处机制往往就显得苍白无力。

四、解决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意义

(一)调整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劳动者是社会发展的推进人,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十二五规划”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基础。解决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用工、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有助于解决好劳资双方的矛盾,对钝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二)填补司法漏洞增进公平正义

完善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解决劳资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在形式上确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为双方保障各自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关系中的正义源于公平,解决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及时填补司法漏洞有助于增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保障权利义务加强司法权威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障劳动者正当权利,促进劳资关系的法律。解决《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和化解矛盾。一般的劳动者由于学历、教育背景不同,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完善劳动部门的监管职能,有利于保障劳资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同时,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让人民群众看到司法体制的进步与完善,对加强司法权威起到良好的作用,为矛盾激化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调解打下基础。

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用人单位来看,有利于单位人员的稳定与发展,减少了人员的随意流动,有效避免了因人员随意流动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从劳动者来看,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满足了劳动者渴望稳定的要求;从社会全局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加强我国民主建设,稳定市场繁荣和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劳动合同法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只要将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和解决,劳动合同法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简介】
高尚,单位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国外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 中国人大网。
{2}陈胜君:“对《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湖南工人报。
{3}杜钦成:“浅析《劳动合同法》的不足”,《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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