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笔记: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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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笔记:要约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法律 敎育 网
e、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未列的,法院加)
(3)必要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清偿:被撤销之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不可直接就撤销部分受偿;
(5)行使期间:1年;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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