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有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徐涛律师
第一类是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做出的不起诉处理,须由检察长决定。
第二类是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类似我国酌定不起诉的公诉裁量行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在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时,人民检察院不是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是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或者不起诉,终结诉讼。因此,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做出酌定不起诉,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类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其自行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检察院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5、171、173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7—289条。
●案例
基本案情:2009年S省某高校学生吴某趁学生宿舍无人之际,取出同宿舍同学的信用卡,并且用这张窃得的信用卡在学校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800元左右。随后,丢失信用卡的同学发现钱被取走,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的当派出所立即介入侦查,通过对ATM机附近监控录像的调取查看,以及对吴某的讯问,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了吴某身上。吴某家人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后,律师对该案进行了相关调查,认为吴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一旦被起诉,其人生轨迹将发生重大变故,且其行为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再结合吴某偷盗数额小,且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都不大等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该案的意见,认为吴某应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方案,最终撤销了对吴某的起诉。
案例简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盗窃数额较小,事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此外,吴某在家、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上述情况,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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