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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公道正派是指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威信,秉公进行调解工作,容易让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接受;联系群众是指调解员应当多和群众交流,多了解群众在劳动中遇到的问题,以使今后的调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热心调解工作是指调解员义务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愿意为调解工作贡献力量。

(2)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调解工作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劳动政策,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员需要掌握这些知识;同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也会在调解过程中间起到积极化解矛盾和教育当事人的作用。

(3)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员首先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还必须是我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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