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事相关知识
发布日期:2012-12-12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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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刑初字第816号(2011年7月26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2011年10月11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大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大荣驾驶一辆粤A129KD号牌小客车沿本市广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口时,遇钟某凤骑一辆无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由于陈大荣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导致小客车车头碰撞钟某凤致其重伤,后陈大荣驾驶粤 A129KD号牌小客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大荣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凤的损伤达到一级伤残。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陈大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1)被告人陈大荣的逃逸行为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还是加重处罚情节;(2)该逃逸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逃逸行为既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构成其加重处罚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以及是否逃逸等情节方面,罪行的大小也因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以及是否具有逃逸情节而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根据行为人伤亡后果及财产损失后果的严重程度及行为人对事故应负责任的大小,结合肇事者是否具有逃逸等情节,区别规定了不同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前述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中的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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