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