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刑法: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这里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恶害的实现自身违法与否在所不问。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恶害的内容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由第三者实现,也在所不问。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猜测到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首先,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即暴力)便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的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真的绑架了他人。
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敲诈勒索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拓展练习: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 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 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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