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案件辩护难在哪里
发布日期:2012-12-22 作者:邓世运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不开庭审理仅适用于“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开庭与否,基本是由合议庭甚至是承办人直接单方面决定,导致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均不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均无法有效参与,撇开了控辩双方,这样产生的恶果就是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司法公正。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上述规定扩大了刑事上诉案件的开庭范围,只要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法院就应该开庭审理。如果该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大量的形式上诉案件将会实现开庭审理,这无疑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都会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执行的情况将会是怎么样,我们拭目而待。但不管如何,笔者认为申请开庭依然是刑事上诉案件辩护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作为刑事律师,应该就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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