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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民事权利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之力所保护的民事利益。民事权利有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可以分为物权、债权和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为标的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与人身(活体)不可分离。

例:因张某不慎敲碎了李某的鸡蛋脑壳,李某要求张某负担医药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如何?

A.财产权

B.财产权中的债权

C.是请求权,是相对权

D.是救济权

答案:ABCD.

2.支配权

支配权是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他人只要不干预即可。例如,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

例: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D.

解析: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人消极地不侵犯即可。

3.请求权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作为请求权,需要借助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物权也可以产生请求权,如张某的汽车被李某无权占有,张某有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4.形成权

(1)形成权的含义。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

形成权不同于支配权,支配权是支配权利标的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限。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相对人为特定的行为,形成权本身只是一个权限(一种可能性)。

(2)形成权的分类。

形成权分类中,最重要者有两种:一是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二是法定形成权和意定形成权。

单纯形成权,只要行使人将意思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效力(形成法律关系)。形成诉权,需经法院判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如《合同法》第54条的合同撤销权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第74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须经过法院(不能经过仲裁机关)。离婚权也是形成诉权。

法定形成权,如《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要约。

撤销权、第47条规定的追认权、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权、第99条规定的抵销权、第111条和第116条以及第167条规定的选择权、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任意撤销权、第230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

意定形成权,如《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为意定(合意确定)的形成权。如果约定了解约定金,也就是约定了当事人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是形成权。

5.抗辩权

抗辩权是义务人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义务人永久拒绝履行的权利,如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拒绝履行债务。一时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义务人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如《合同法》第66、67、68、69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先诉抗辩权等。

例: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答案:B.

解析:抵销权是形成权,与抗辩权没有种属关系。排除A.人身权、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都是支配权。物权的客体除了是物以外,还可以是法律规定权利。排除C.请求权基础,一是法律规定,一是法律行为。排除D.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吃掉一锅米饭是以事实行为行使处分权,扔掉一锅米饭(动产的抛弃),是以法律行为行使处分权。选择B.

6.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权利人不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是绝对权。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绝对权被侵犯时,才产生特定义务人,需要特定义务人采取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措施。

相对权是指权利人须依靠特定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的给付,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人格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例:张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自己拥有的一幅名人所绘图画卖给李某,在交付之前,该画被邻居王某盗走,转卖给周某。试析张某与李某的权利。

解析:张某的名画为他人所绘,没有著作权,但对原件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不论该画辗转被谁占有,都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即可以直接要求周某返还原物(对赃物周某不能善意取得)。李某对张某虽然有权请求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但此属相对权(对特定人享有的权利),故李某对周某、王某不得请求交还原物。另外,我国的代位权的行使,限于金钱之债,故李某也不能以周某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7.主权利与从权利

作为从权利基础和前提的权利是主权利,以主权利为基础和前提的权利为从权利。一般认为,主权利是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

如保证权、抵押权、质权等是从权利。保证权是从属于主债的从债权,抵押权、质权是从属于主债的从物权。

8.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也称为原权。原权利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通常权利。

救济权是指权利人因原权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从债务人的角度看,是责任;从债权人的角度看,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就是行使救济权。

9.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权利能否转移所作的分类。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权利人本身,不得移转于他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是专属权,该种权利与特定的主体不能分离,即不得转让、继承等。非专属权是可以移转的权利。如财产权中的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可以转让、继承等。

10.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已经成立的权利。如甲方(出租人)与乙方(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尽管甲方尚未将房屋交给乙方,但乙方的权利(债权)仍然是既得权,甲方到期不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期待权是因法律要件不具备,当事人追求的终极利益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的权利。当事人追求的终极利益是一种可能性。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享有的就是最典型的期待权。

例:张某与其外甥李某约定,如果李某考上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张某就将自己坐落在政法大学院内的一套房屋租给李某三年。

解析:李某享有的只是期待权。因为能否承租房屋(终极利益),取决于他是否能考上政法大学。但李某的期待权受法律保护。

提问:继承权为既得权还是期待权?被继承人必死,从这一点看,继承权是否应为既得权?

解析:继承人在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前的利益,为期待权。尽管被继承人必死,但被继承人可以在死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使继承人的利益落空。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权为既得权(见《物权法》第29条)。

三、民事权利的救济

(一)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公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的自我保护。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法律设有专门规定。对自助行为未加规定,一般认为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他人的自由和财产加以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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