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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名师讲义:宪法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2-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名师讲义:宪法的分类。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开始,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宪法名师讲义:宪法的含义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法律 教育 网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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