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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2-12-30    作者:徐涛律师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3条至第22条

《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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