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什么样的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最高判罚1000万2025年1月1日生效
- 工程款利息应如何主张?
- 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分析及离职后变更登记救济途径研究
- 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性质如何认定?
- 借用资质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
- 新公司法施行后,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 男子意外死亡,百万赔偿金如何分配?
- 装修找人做“私活”有哪些风险?
- 遇到砍头息,法院怎么判决
- 夫妻离婚对债务的约定是否对第三人有效?
- 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约定轮流抚养,可行吗?
- 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 微信证据的保存+提取方法
- 彩礼究竟归女方父母,还是女方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