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用益物权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取得
1.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 54 条)
2.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3.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二)权利范围——地表、地表的上下:空间权
(三)权利期限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业用地 50 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四)消灭——住宅:70 年后自动续期
——非住宅:依法办理。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期限
1.耕地 30 年 2.草地 30-50 年
3.林地 30-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第 128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 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第 133 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 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 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四、地役权
(一)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需役地——供役地之间的提供方便关系
特征: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性质: 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2.设定: 意定——法定
3.登记: 须登记——无须登记
4.内容: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5.相邻与否:无须相邻; 必须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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