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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内撞死人逃逸法院判保险公司免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地下车库保安被撞死,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拒赔,车辆所有人陈先生将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月19日,北京东城法院一审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2005年2月23日深夜,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旺为公司运送货物,当他驾车行驶至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时,将保安员代进伟撞死。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世纪飞驰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赔偿代进伟的父亲10万元。因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世纪飞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车辆所有者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包括:发生事故地点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于旺有逃逸行为,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原告方律师提出,于旺的逃逸行为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因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险。我国从1984年就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为强制险,1997年北京全面实行强制险制度,没有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无法领取牌照。因此,保险合同中关于交通肇事、车辆更改使用用途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

       法院认可车库入口属于道路,但是没有采纳原告律师关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应赔偿”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一方肇事逃逸后,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救助,国家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或丧葬费,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承担赔偿义务的应为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并无法定的赔偿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主审法官表示,机动车肇事逃逸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无论是强制险还是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都将交通事故逃逸作为免责的情况之一,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救助伤者,不要侥幸认为肇事逃逸后能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公共停车场是否是道路的问题,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除了大家理解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上述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故在公共停车场开车也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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