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伤人保险判赔
发布日期:2013-01-14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事发当日,李某经交警部门检测为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以李某醉驾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贺兰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其他损失的法定义务。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免责范围,也不能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有约束力的保险合同来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否则就违背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救济这一立法目的。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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