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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免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苏省扬州市市区某企业业务员陈红在乘坐公交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红受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扬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被判决赔偿陈红各项费用47206元,连同市公交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6220.3元,陈红合计获赔63426.3元。因陈红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另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27日9时许,陈红乘坐市公交公司30路公交客车时,该车在市区文昌路与淮海路交叉口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陈红不幸受伤,被送往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抢救。2006年1月9日,陈红转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下腓分离;右膝外侧半月板部分损伤,滑膜皱壁综合伤。出院医嘱:休息半年(其中卧床休息三月);继续石膏固定;功能锻炼;随诊(周二下午)。市公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6220.3元。其后,陈红又去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740元。休息半年后,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于2006年7月25日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再休息三个月;在三个月期满后的10月26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再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

       2006年9月9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书:陈红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相当于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于十级伤残。陈红支付鉴定费600元。

       2006年11月7日,陈红向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公交公司和大众保险公司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458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68198.43元。

       市公交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对陈红主张的损失应进行审核。

       大众保险公司认为,陈红与市公交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请求法院驳回陈红对大众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经释明法律,陈红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以市公交公司违反客运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放弃要求大众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红在乘坐市公交公司客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作为承运人的市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陈红选择的是客运合同违约赔偿,主张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后续治疗费,陈红提供的医疗机构证明不够确定,陈红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陈红放弃要求大众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市公交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红医疗费74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7618元、护理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24638元、鉴定费600元,合计47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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