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财产保险 >> 查看资料

超载出险拒全赔免责依法无效力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车辆超载运输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单位上海某经贸公司依据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以该肇事车辆超载为由仅同意赔偿4万元。为讨回另外6万元保险赔偿款,该经贸公司起诉到法院。1月18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需支付保险赔偿余款6万元。

       2005年1月中旬,某经贸公司给单位一辆大货车购买了保险,其中含有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同年4月,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先后赔付27.3万余元。

       2006年8月,该经贸公司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为由只赔付4万元。该经贸公司起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车辆超载未超过30%,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6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车辆装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还称在保险单提示栏中,有“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详细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和义务,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部分系用加粗的黑体字印刷,以区别于其他保险条款,尽到了保险公司法律上的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法律上“明确说明”义务,具有告知、解释等含义。保险公司以保险单要求投保人阅读相应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并用加粗的黑体字印刷作区别。但此举不能反映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就此履行了法律上的“明确说明”义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约定责任免除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遂判决由该保险公司支付某经贸公司保险金6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