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惊吓死亡,家属拒绝尸检致索赔无据
发布日期:2013-01-16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月7日下午2时40分,黄小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藤县藤州镇河西区往河东区方向行驶,至藤州大桥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告唐小俊驾驶搭乘李某的桂D72M25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现场,造成唐小俊、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至晚上6时许,黄小宁出现心慌、心悸而引发胸闷、呕吐遂到县医院治疗。经输液治疗后,黄小宁即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黄小宁又出现胸部疼痛,但没等到出诊医生到来,便停止了呼吸。经鉴定,死亡原因系主动脉夹层破裂致猝死。1月8日,医院要求对黄小宁作尸检,但黄小宁的妻子韦某在医院的《死亡通知书》上签署“不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在交警及法医来到黄小宁家时,其家属仍然拒绝尸检,并一味强调此次交通事故是导致黄小宁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与对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黄小宁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唐小俊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多元。
藤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黄小宁没有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小俊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且不带头盔,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唐小俊辩称,交警的问话是造成黄小宁出现心慌导致死亡的诱因,与其无关;被告保险公司也极力辩称,黄小宁仅作一般治疗,无受伤证明,其死亡并非因交通事故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小宁虽有高血压病史,但黄小宁是在本次交通事故后病发死亡,交通事故是其中的诱因之一,与黄小宁的死亡有一定的关联性,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一方的唐小俊及其车辆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对黄小宁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受害人家属不配合医院及交警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黄小宁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无法认定黄小宁死亡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因此而无法支持黄小宁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最后,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赔偿原告15%损失的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酌情赔偿68000多元给原告。
相关法律问题
- 上班时间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家属应如何进行索赔 3个回答0
- 交通事故遭成死亡,家属可以向车主索赔多少 5个回答20
- 交通事故致死家属如何起诉、索赔 4个回答0
- 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死亡!家属应该要的精神损失费为? 7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司机、车主之妻同时死亡,单方事故,司机全责,司机家人如何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什么样的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最高判罚1000万2025年1月1日生效
- 工程款利息应如何主张?
- 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分析及离职后变更登记救济途径研究
- 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性质如何认定?
- 借用资质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
- 新公司法施行后,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 男子意外死亡,百万赔偿金如何分配?
- 装修找人做“私活”有哪些风险?
- 遇到砍头息,法院怎么判决
- 夫妻离婚对债务的约定是否对第三人有效?
- 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约定轮流抚养,可行吗?
- 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 微信证据的保存+提取方法
- 彩礼究竟归女方父母,还是女方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