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9月30日,某室内装饰公司新购一丰田佳美轿车,安排其员工林某为该车办理短期保险。次日,林某找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办理保险。李某收取了两个月的保险费后,于当日下午交给林某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为2002年10月3日中午12时至2002年12月3日中午12时止。同年10月4日,该丰田佳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某室内装饰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予以拒绝。某室内装饰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合同。某室内装饰公司虽未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但其交纳了保险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某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某保险公司的辩解不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合同,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是对既有保险合同的书面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室内装饰公司虽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但其交纳了保险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说明其已接受室内装饰公司履行义务,此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主张没有依据,依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未订保险合同即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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