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新买的别克凯越轿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烧毁,车辆经销商赔偿了其全部损失。吕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其损失,理赔遭到拒绝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万元。11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吕先生诉称,2005年11月2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一辆别克凯越牌SGM7161LE型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1月25日零时起至2006年11月24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月29日18时许,吕先生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110国道顺义天竺路口北500米处,车辆突然起火,原告随即打了火警电话并向被告通报了出险情况,同时进行了扑救。此次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全损,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该车引擎电线短路所致。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时,被告却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万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但提出原告已于2006年4月20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投保车辆的销售公司(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该案达成的调解协议,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向吕先生赔偿了别克凯越牌SGM7161LE型黑色小轿车一辆。因此,原告的损失已实际得到了补偿,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答辩中所述事实表示认可,但坚持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法院认为,在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中,应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谋求与补偿不相容的利益,包括被保险人不能谋求超过保险项下损失的利益,以及保险人谋求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的利益。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由保险人依约补偿,使之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禁止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外的利益,这正是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在保险制度中的体现。
车辆自燃能否讨回双份赔偿 法院判决说不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相关法律问题
- 法院判决赔偿问题! 8个回答0
- 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不到庭法院怎样判决 5个回答0
- 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赔偿款没有落实到位怎么办? 2个回答0
- 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我的钱对方说没有该怎么办 2个回答5
- 法院判决赔偿?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女子为参与网络赌博和归还赌债谎称以可办理社保、医保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获刑七年十个月
- 驾驶人重大过错不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 下车后被撞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畴
- 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效力探讨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 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 也谈无证驾驶造成事故是否属强制保险范围
- 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 “套牌车”发生意外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 顾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盛中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张一慧诉蒋文、都邦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