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保险的汽车丢了,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因车主少提交一把钥匙而拒绝赔偿5%的损失。为此,车主侯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后者全部赔偿保险金。
今天上午9时,东城法院一审驳回了侯先生的起诉请求。
2005年5月6日,侯先生购买了一辆解放牌客车。随即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险。车开了两个月后被盗,在理赔过程中,因为先前丢失了一把车钥匙,车主侯先生只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把原厂车钥匙和两把自配钥匙。
保险公司却以侯先生理赔时未能将原厂车钥匙全部提交为由拒赔5%。保险公司答辩提出,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未能提供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侯先生丢失车钥匙,已经增加了车辆丢失的风险,所以免赔是成立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车钥匙是开启机动车的唯一工具,车钥匙的丢失必然会增加投保车辆被盗的风险。法院认定,侯先生未能在索赔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的车钥匙,保险公司依据约定的免赔率作出理赔的决定并无不妥。因此驳回了侯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满,非常不满。”侯先生在领到判决后马上表示要上诉,保险公司则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提示
车钥匙丢失后,车主应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损失呢?审理该案的法官提示广大车主,在车钥匙丢失后,应该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有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就此提出增加保费、降低赔偿金或者要求车主更换车锁的要求。车主立即履行告知义务,便可以减轻损失。
车主少交钥匙 保险公司少赔损失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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