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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走私犯罪概述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走私犯罪概述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知识要点】

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前九种犯罪的走私行为方式包括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155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包括变相走私行为(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二、罪数问题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仍然成立与走私对象对应的犯罪,但套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武装掩护的,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5.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6.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第157条作了修改,删除了“依照151条第四款规定”处罚的内容。

原有刑法条文是:“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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