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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商标注册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01-22 10:24:47.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法律顾问考试:商标注册的原则。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1、注册原则
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商标法》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于涉及人们身体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烟草制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
3、申请在先原则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法律 教育 网
提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4、优先权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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