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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理赔:不该; 退回摊派款项:应当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1998年2月14日上午10时零8分,武汉市一辆由汉口向武昌方向行驶的1路专线公交车突然发生爆炸,导致11人当场死亡,35人受伤。不幸的消息以最快的速度传到了省、市党政领导办公室,省、市领导先后赶赴出事现场,迅速组织抢救。爆炸事件发生后不到15分钟,受伤人员便全部被送到了医院,其中5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为了使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班子,具体负责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时,中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也当即组织施救领导小组到达出事现场。查勘的结果是:爆炸车辆为武汉市电车公司的公交车。当时,车上共有36人,这次爆炸使得桥头护栏部分被炸毁,附近有8辆车受爆炸影响连带受损,8个人受伤。被炸的公交车,由中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承保了6万元的车损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就在这时,市政府召集武汉几家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们开会,下达了“2.14”事件善后处理捐资的命令:整个善后工作需要600万元资金,市政府准备拿出300万元,余下的由四家保险公司分摊,具体比例是:中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出资140万元,中保人寿武汉市分公司出资80万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各出资40万元,并要求在2月19日资金全部到帐。
【评析意见】
  市政府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要保险公司分摊事故善后资金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这起爆炸事件只涉及了一家中保财险公司,即被炸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车损险6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l0万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中保财险公司可以赔偿车损险的最高数额也就是6万元,爆炸事件所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除外责任。该条款第4条是这样规定的:“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这其中便包括了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不过爆炸事故发生时,附近有8辆车连带受损,8名人员受伤,这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最高限额也不过是10万元。市政府要求中保财险公司支付140万元,有悖于《保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情的权利。”
       其次,市政府要求出资的四家保险公司都是商业保险公司,即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按照《保险法》规定承担经营风险,组织经济补偿或者给付,并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商业保险公司最大的特征便是追求盈利,只有盈利了才能兑现对保户的承诺,才能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它们所收取的保费及历年所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数目虽然很大,但保险公司对这些钱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充其量不过是个“善意的管理人”。如果全国各地都如法炮制,哪里一出事,就要保险公司出血,这个口子一开,血放完了,保险公司到时候如何去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减压器”,其功能一旦失灵,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不又得给各级政府造成更大的压力吗?
       再就是这样做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误导:不管是不是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有多大,只要政府能出面,保险公司就得赔。这样,纯粹的商业经济行为,往往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复杂化,从而干扰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据报道,武汉市政府已认识到了此举的错误,向四家保险公司退回了所捐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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