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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缴费方式和主体

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

2、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对象: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3、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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