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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解释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自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1)投资人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出资;

(2)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先后执行的问题;

(3)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在设立申请书中注明,如果没有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例题1】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因此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中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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