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2月2日,王某到某县支公司投保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称是家庭生活自备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01年2月2日24时止。保险人按家庭自备车收取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保费1040元,附加车上人员座位险(限额每座1万元)保费300元。
2000年5月15日,该车与一辆夏利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失2000元,王某车辆翻入路基下,车内一人重伤。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现场核实:车内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人员伤残总费用5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夜晚雨天车速过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和第49条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负该起事故100%的赔偿责任。
2000年12月14日,事故处理结束后王某向某县支公司提出索赔。对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是,理赔科人员发现该车按家庭生活自备车非营业车投的保,而在查勘现场时,询问车上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并出示了出租车票。经调查后核实该车纯属跑“黑车”的私人出租车属于营业车,应收该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保费1560元,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
【分析和结论】
此案如何赔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按比例赔付。理由为:尽管因投保人自称是家庭生活用车导致保险人少收保费,但毕竟上了保险,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风险。因此,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
即第三者责任险应赔付:
2000元×100%×[1040元(实缴保费)/1560元(应缴保费)]×(1-20%)=1072元
附加车上人员座位险赔付:
10000元×100%×(1-20%)=8000元
第二种是拒赔。理由为:根据《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此案“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笔者认为:本案投保人王某故意隐瞒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应按第二种意见拒赔。
投保人没说实话 赔还是不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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