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2013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日期:2013-01-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外,其余纳税人所得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12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计税依据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3.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减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免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