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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知识重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发布日期:2013-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1.合作作品的认定。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所有的合作作者都对该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作者不得排除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

(1)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从而在不妨碍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可以独立行使其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但是著作权的转让必须一致同意。

4.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5.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以最后一个作者的死亡为准,即一直保护到自最后一个作者死亡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010年卷三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选项B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据此可知,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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