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于2000年7月26日购买一辆新丰田豪华吉普,于次日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基本险附加全车盗抢险,盗抢险保额85万元,保险公司仅对车拍照后就予以承保。9月28日张某报案称车失窃。
【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至失窃时未上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11款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均属于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则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并无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在知道该车是新车未上牌的情况下收取了基本险和盗抢险保费,并出具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
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诉诸法院。法院受理后裁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盗抢险损失。
【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11款规定中的“另有书面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所作出的明示,且与该条文内容相反的约定。例如:政府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此案中,该车的保险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新车无牌的约定是导致保险人败诉的关键所在。作为格式化保单提供方的保险人明知车辆未上牌,而又不加特别限定,接受投保并予以承保出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放弃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11款规定的权利,因而在出险时保险人不得再以“无牌照拒赔”为由来对抗被保险人。在此案中,双方未达成任何书面特别约定,因此,车辆失窃,保险公司理应赔付,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启示】
此案给保险人的启示是:必须完善核保验车和出单程序。对于新车尚未办理牌照的,根据规定要求先办理保险的,应当在保单中载明约定:“车辆上牌的10天内向保险公司办理车牌号批改手续,本保险合同自批改完成次日零时生效。”需要注意的有三点:一是必须加约定,否则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11款规定有抵触;二是约定不只是在保单上载明,而应当首先在作为投保人要约的投保单上载明,否则出单时才增加特别约定对要约人(投保人)不产生约束效力;三是投保时按照一年的保费收取,而由于有上述“保险合同自车牌批改完成次日零时生效”的特别约定,即自保单书面载明的保险开始日至批改完成日期间如果发生保险责任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为了体现收费与赔付义务的对等性,应当在投保人办理车牌批改手续时,按照保单载明的原保险生效开始日至完成车牌批改手续之日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并退还保费给投保人。
此外,把好车险核保进口关,特别是加保盗窃险的车辆核保,一要制订具体核保规则。例如区分车类(是否本地区失窃率高的车型)和金额高低来制订验车规则;二要防止验车流于形式,在验车环节的风险控制上下功夫,防止道德风险。同时还应注意高档车和高保额车辆的合理分保等技术处理手段的应用。
此车该拒赔吗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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