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6年6月17日,河南周口市汽车出租公司的豫P-04081号夏利出租车,由李明驾驶从西华返回周口,行至西—周公路16公里处,因雨天路滑避让障碍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碰树事故,致使A乘客重伤,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治疗费20000元。B、C乘客轻伤,治疗费分别为8000元和4000元。该起交通事故经古华县交警队依法处理,市汽车出租公司负全部责任,承担A治疗费20000元、B治疗费8000元、C治疗费4000元。
市出租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保了公旅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在财产保险公司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最高赔偿金额5000元。人寿保险公司可负责车上每位乘客医疗费3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可负责车上每位乘客医疗费5000元。因而两家保险公司均负责医疗费,可见该案件属于重复保险。
【评析意见】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责任”。根据《保险法》第40条规定,可把重复保险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保险金额总和低度于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即不足额的重复保险;第二种是保险金额总和等于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即足额的重复保险;第三种是保险金额总和高于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即超额的重复保险。通常狭义的重复保险公指重复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而其他两则称为“共同保险”。作为该案的保险价值分别是A、B、C三位乘客的医疗费。可见A、B乘客是共同保险,C是重复保险。A、B乘客产寿公司应按正常情况偿付,C乘客按重复保险偿付。据此:
一、财产保险公司赔款为:
①A乘客赔款=最高赔偿限额×(1-免赔率)=5000×(1-20%)=4000元
②B乘客赔款=最高赔偿限额×(1-免赔率)=5000×(1-20%)=4000元
③C乘客赔款=C乘客医疗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产寿公司保险金额总和)×(1-免赔率)=4000×(5000/(5000+3000)×(1-20%)=2000元
财产保险公司共计赔款=①+②+③=10000元
二、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金为:
①A乘客给付金=伤残给付+医疗费给付=3000+3000=6000元
②B乘客给付金=医疗费给付=3000元
③C乘客给付金=C乘客医疗费×(人寿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产寿公司保险金额总和)=4000×(3000/8000)=1500元
人寿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①+②+③=10500元
综上所述,中保产寿二公司在偿付交叉业务案件时,要依法处理重复保险赔案,避免重复偿付,维护中保集团利益。
对一起产寿险交叉业务偿付的做法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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