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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强制医疗的决定与复议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87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读:

考虑到强制医疗的审理不是很复杂,一般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已由公安或检察院作出,在审判阶段需要鉴定,其期限不计入审限,且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如果需要强制医疗的,应尽快作出决定,及时对其进行治疗,如果不需要,也不能久拖不决,所以规定一个月以内决定。

考察方式:

1、法院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3、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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