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1997年7月13日,某公司经理文先生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随即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5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天晚上,文先生陪同客户吃饭,并喝了点酒,饭后欲驾车回家,客户之一的赵某主动提出他有驾驶证,可以为文先生驾车护送其回家。赵某开奥迪轿车送文先生到其住处,文先生刚一下车,赵某趁其不备将车开跑。文先生猛然悔悟,拦截一辆出租车追赶,但没能追上。当天晚上文先生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立案审查后,对赵某作出收审决定,并先后两次派警员前往赵某居住地逮捕赵某,但赵某已潜逃外地,收审无法进行。3个月后,公安机关正式出具了机动车丢失证明,证明文先生的奥迪轿车已于3个月前在其住所附近被人抢夺,至今尚未侦破结案。
文先生拿着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丢车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文先生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案情分析
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的理由是:根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文先生的车并未全车失窃。全车失窃是指保险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他人偷走或在行驶过程中被盗匪抢走。本案中,被保险人文先生是亲自将车钥匙交给赵某后由其开走的,不符合全车失窃规定的要件,因此拒赔。
文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是:车主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与抢夺人共同故意行为的可能性,被抢夺的车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未经车主本人同意而抢夺车辆也是盗窃的一种方式,也应赔付。
3.结论
法院经一审判决裁定:原告文先生投保的车辆被他人非法占有,车辆已脱离原先控制,应视为车辆全车失窃,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全额保险金4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