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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不赔 车主告保险公司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东城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没有实际支付赔偿金,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单位司机开领导个人车辆,在车库撞死保安,单位先赔钱后,车主索赔遭拒——

司机在车库倒车时撞死保安,但因为争执车库是否属于道路的问题,车主与保险公司为10万元赔偿金谁来买单而对簿公堂。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事发的车库属于道路,而按照高院规定,过渡期内第三者责任险参照强制险进行赔偿。

但是由于本案的赔偿最终是由肇事车车主所在的公司支付,法院以陈某本人并没有支付赔偿金,因而没有产生相关损失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某,开车从西坝河的太阳宫国际公寓的地下盘旋道路的停车场出来。在距离车库出口20米的地方撞死了一名保安。

后来,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死者家属14万余元,飞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飞驰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而这笔钱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此后肇事车车主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地点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应属道路范围。

但是,本案中作为公司经理的原告陈某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是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赔偿了第三者经济损失10万元,肇事人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个人未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原告陈某的代理人表示要上诉。

相关提醒

本案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1.“公共停车场是道路”。道路除了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2.“无损失即无赔偿”。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实际赔偿,被保险人不应获得保险赔偿。

         3.“逃逸保险不赔偿”。无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将肇事逃逸作为免责的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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