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王献锋律师
在合作社的楼道和大厅内的墙壁上,均张贴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级管理条例》,宣示这合作社设立的法律依据。
在与合作社工作人员的交谈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登记的“xx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被简称为“合作社”,以及“合作社代办站”,很类似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信用社代办站”。甚至在介绍具体业务过程中,宣传农村专业合作社将逐步取代农村信用社。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底是干什么的?能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级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根据上述规定足以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更不是农村信用社或者农村信用社代办站,开展吸收存款业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农村专业合作社向储户出具的不是存单,也不是存折,而是入股单,那么该入股单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规定的,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性组织,同公司或者企业的股东一样,其成员依法应当予以出资,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用。但出资不限于货币,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级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可见,该出资并非货币,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更为重要的是该出资并不像存款,只收利息不牵连盈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是要为该合作社的经营承担风险的,成员应当以出资承担合作社经营的亏损,而并非只赢利息不承担亏损。故,以向农民吸收存款的方式作为法律规定的合作社成员出资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农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立,显然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了。
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成员出资与吸收存款业务极容易造成混淆,已有“农民转也合作社”向着“农村信用社”的模式发展,吸收存款并设立代办站。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予以明确,避免广大农村,广大农民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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