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元旦前我和朋友在ktv唱歌,结果无缘无故被人打了,请问该ktv有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3-02-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律师认为,ktv的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其表现形式之一即为:采取与其经营性质相应的行为和措施,以防止或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该经营管理者是否应对第三人的无故打人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1)第三人侵权,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侵权人的损失能够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管理人也不需承担侵权责任;(3)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侵权人的损失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是由于种种原因,第三人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损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因其未尽到在其能够防止或者能够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在过错范围内向被侵权人给予补偿的责任。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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