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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能获得儿子的身故保险金吗?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张老伯年过七旬,老伴几年前去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一直独身,与老人生活在一起。几个月前,大儿子因病身故,留下一笔数目可观的身故保险金。由于大儿子担心老父母无理财能力,在10年前投保时,指定弟弟为受益人,希望其弟领取保险金后用于供养父母。哪知弟弟拿了保险金后,一分钱也不给老父。张老伯一怒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交出那笔保险金。但让张老伯不能接受的是,法院却作出他败诉的判决———难道作为父亲,就没有获得儿子的保险金的权利吗?
  点评:张老伯大儿子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是其弟弟,即张老伯的二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一旦领取了保险金,就取得了对保险金的所有权,没有义务将保险金分出一部分给予被保险人生前供养的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张老伯二儿子领取保险金后,在法律上的确无义务将保险金分出一部分给他。
  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颇有讲究。被保险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不会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受益人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染有吸毒、赌博恶习及道德品质差的人,不宜被指定为受益人;其次是考虑指定哪些人会因自己的死亡丧失、减少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扶助的人为受益人,如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子女等,指定他们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一般应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受益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当他们之中有若干人均需扶助时,可以指定几个受益人,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收入水平和自己的供养义务,合理地确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受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儿童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保险金由受益人的监护人代为领取和掌管。但在法律上监护人与受益人是有区别的。这些因素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均应考虑。  
(叶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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