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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咨询

发布日期:2013-02-21    作者:110网律师
问:我5年前与深圳的丈夫离婚,子女跟随我生活。我与前夫在离婚时约定,前夫每个月给付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现在子女抚养费不够用,请问律师我能否向前夫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
答:《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对自己孩子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是无条件的,不因夫妻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必须由父母双方承担,无论承担的比例和方式如何,孩子的抚养费必须得到保障,因此,王女士根据情况向前夫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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