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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可在起诉后做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3月6日,张某被出租车撞伤,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等费用2万余元。出院后,张某多次与肇事司机协商赔偿费用的问题,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张某准备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

  为了使自己在法庭上的索赔更加准确,张某想对自己的伤残等级和索赔款额做到心中有数。

  于是,他自己找了南京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为自己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有了这份鉴定结果,张某将肇事司机、车主以及该车辆的承保单位南京某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希望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为自己受到的伤害讨个说法。

  但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肇事司机对张某自行委托鉴定的十级伤残结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鉴定。

  在法院的组织下,由肇事司机提出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经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南京某医科大学对张某的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依然为十级。

  法院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额度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万余元。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费用5000余元。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到底有无效力?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陈波、杨朝江律师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往往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往往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的,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准许。但这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并且,由于鉴定费用价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为此提前支出一笔钱,最后未必得到法院接受。

  因此,律师建议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这样法院在通知原被告双方并征求双方意见后,会委托鉴定机构为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比受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更容易得到法官的采信。

(曾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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