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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趋利避害输官司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院认为对保险条款有歧义应做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


  保险公司制订一条语意模糊的免责条款,当客户生病住院时,保险公司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读而拒绝理赔。昨天,朝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生病客户保险金7000余元。因为对于有歧义的条款,应该做出有利于客户的解读。


  生病的客户是11岁的小学生刘明(化名)。1999年至2002年,他所在的怀柔区杨宋镇中心小学为学生们集体投保了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住院医疗等保险。期间,刘明因患肾病住院,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进行了理赔。2003年至2004年,学校在人寿保险继续为学生投保,可当刘明因同种疾病再次住院治疗时,人寿保险公司却根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刘明于是起诉索要保险金9000余元。


  免责条款称,“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导致死亡,或已有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公司不负责任。对此,刘明理解为首次投保前既限制逗号前的内容,又限制逗号后的内容,而他首次投保前是个健康的人,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但人寿保险公司认为,首次投保前只限制逗号前的内容,而刘明的第二次生病属于逗号后的情况,因此理应不赔。


  对于条款的歧义,法院认定了有利于投保人刘明的解释。由于刘明首次投保时间为1999年9月,此前并未患有肾病,也并不存在肾病未治愈的情形,在连续投保的保险期间,刘明再次患上的同一种肾病,不属于人寿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围。因此判决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7000余元。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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