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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发布日期:2013-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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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

司法考试刑法: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实行犯简称正犯

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

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施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止。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由于抢劫与盗窃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定抢劫罪既遂。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共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共犯的违法性由来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

(1)甲唆使乙杀害自己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请求对甲实施重伤行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为无罪。

(3)甲唆使乙实施自伤行为的,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甲的唆使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4)犯罪人甲教唆乙窝藏自己的,不成立犯罪。

(二)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

1.教唆对象。

(1)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形式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注意:传统观点无法解释这样的案件。例如,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按照主流观点只能认定甲是间接正犯,但甲欠缺构成身份,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由于没有轻伤害以上结果,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其结局是甲无罪。但该观点无法令人接受,如果认为教唆犯的对象只要求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可以很好解决这样的问题:甲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实行犯乙只是年龄不到,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2)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盗窃数万元的,甲只成立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在乙打算盗窃普通财物,而甲唆使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不认定为教唆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1)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2)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

(3)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是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当然,只有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

(4)教唆行为不要求对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

例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如果能够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绝对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仍然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不能否认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应以教唆犯论处。

(三)教唆犯的认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 条第2 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6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其认定。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甲教唆乙实施强奸行为,但乙却实施了抢夺行为的,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抢夺罪的实行犯;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由于乙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甲不成立犯罪,乙单独成立抢夺罪。所以,主张甲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的说法,无论按照哪种观点,都是错误的。A选项说法错误。

2.教唆犯、实行犯与帮助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犯中的分工不同所作的区分,在同一个犯罪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反之亦然。B选项说法错误。

3.刑法中没有吸食、注射毒品罪,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当然不可能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实际上,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实行行为。C选项说法错误。

4.教唆犯、帮助犯与主犯、从犯是按照不同标准对共同犯罪人所作的分类,彼此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属于主犯;其次要作用的,属于从犯;但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因为在共犯中,帮助犯只起辅助作用,不可能起主要作用,所以只能是从犯。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

(四)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按照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对于教唆未遂的,适用第29 条第二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活学活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理论和上述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共犯的独立性说,甲教唆乙盗窃,乙不听教唆的,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但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根据共犯的从属性说,甲教唆乙抢劫,乙实施了盗窃的,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两人都成立盗窃罪。

C.甲(25周岁)唆使乙(15周岁)盗窃,乙后来入室盗窃3万元。甲支配了乙的行为,属于间接正犯,二人不成立共犯。

D.甲教唆乙盗窃,乙在盗窃中被人制服。甲属与未遂犯的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

【活学活用】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实行犯)

B.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贿买等方式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成立伪证罪(属于教唆犯)

C.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D.行为人明知他人将要出版淫秽书刊,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成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属于实行犯)

本题正确答案C.

【活学活用】根据共犯、犯罪形态等刑法规定和相关刑法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崔某对张某怀恨在心,欲施报复,便购买了手提箱、雷管、炸药等,于某日窜至本乡卫生院欲对在此护理病人的张某施爆,因有人在场遂改变主意。在崔某回家途中,刘某明知手提箱中是杀人工具,仍帮助将手提箱送回家。三日后,崔某一人将此手提箱放在张某家果园里,张某的父母开箱观看时引爆,致使张某的父母被炸死。刘某与崔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为出租车司机,某日晚12时许,乙坐上甲的出租车,要求去某偏僻处,甲随口问:"这么晚去那里干什么?"乙说:"老实告诉你,我去偷点东西。到了那里后,你等我一下,我偷完后再坐你的车回来。"甲将乙送到目的地,看见乙撬门进入一商店,几分钟之后回到了出租上。甲又将乙送回原地。甲成立盗窃共犯。

C.甲在某一工厂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该厂工人乙看到,乙见状产生见者有份的念头,此时在场的还有一未看到甲行为的工人丙,乙为了不使丙知道甲的盗窃行为,故意找借口支开丙,从而使甲的盗窃行为得逞。事后,乙找到甲提出见者有份,与甲共同分赃。乙的行为成立片面共犯。

D.刘某曾多次目睹石某、张某诡秘地低价向其他商贩出卖自行车,石某、张某先后以极低价格将盗窃的自行车销售给刘某。一天,石某、张某又想把盗窃的一辆"老头乐"助力车销售给刘某。刘某看车后说:"这辆车我不要,你们弄辆摩托车来,我出一千元买下来。"几天后,石某、张某果然盗窃一辆"雅马哈80型"摩托车,价值5000元。刘某以摩托车无牌照为由,只出700元收购了该辆摩托车。案发后,刘某供述:"知道石某、张某是盗窃犯,'弄'一辆摩托车就是指偷一辆摩托车。"刘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活学活用】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必要共犯,所以受贿者既构成受贿罪的实行犯,还成立行贿罪的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B.甲将A(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A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A的父亲己经报案,便打算杀害A。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乙到了甲家,甲将杀A的想法告诉乙,乙帮助甲杀害了A。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乙二人以共同实行抢劫的意思,甲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夺走丙身上的现金1200元,其间乙到丙的另一房间取走财物4000元,。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数额1200元)乙另成立盗窃罪(数额4000元)。

D.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求行为人为当事人实施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当当事人不同意毁灭、伪造证据,但甲强行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由于不属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所以甲不成立犯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A.

【活学活用】(2002年试卷二第37题)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D.

【活学活用】(2003年试卷二第37题)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活学活用】(2000年试卷二第63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

B.只要是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

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活学活用】(1999年试卷二第65题)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A.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B.许某盗窃25000元

C.张某盗窃30000元 D.许某盗窃12500元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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